正义是一种人为建构和解释的东西,就此而言,说正义只能从唯一的途径达成是令人怀疑的。无论如何,我将从对这个标准哲学假设的质疑开始,并且不仅仅是质疑。分配正义理论所提出的问题有许多种答案,并且,在答案范围内,还为文化多样性和政治选择留有空间。这不仅仅是在不同历史背景下实施某个唯一的原则或一组原则的问题。没有人能够否认还存在着一些道德上许可的实施措施。我所要争论的不止这些:正义原则本身在形式上就是多元的;社会不同善应当基于不同的理由、依据不同的程序、通过不同的机构来分配;并且,所有这些不同都来自对社会诸善本身的不同理解——历史和文化特殊主义的必然产物。
(二)物品的理论
分配正义的各种理论的焦点都集中在通常被描述为一种仿佛采用这种形式的社会过程:人们向(别的)人们分配物品。
在这里,“分配”的意思是给予、配给、交换等,焦点既不集中在制造者的行为上,也不集中在消费者的行为上,而是集中在分配代理人和物品的领受者身上。我们像那些既给予又取得的人一样通常只关注我们自己的利益,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关注特殊的、受限制的意义上的“我们”的利益。我们的天性是什么?我们的权利是什么?我们需要、想要、应得的是什么?我们对什么拥有权利?我们在理想状态下将会接受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就转化成被假定为控制着物品的运动的分配原则。物品,就抽象定义而言,是可以向任何方向运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