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一、二、三期小区的开发商系被告恒兴公司。
在海德名园二期内建有海德名园会所,该会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为海德名园会所、建设规模为两层1215 平方米。该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内载有: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700 平方米,核发红卡等内容。根据规划部门的解释,“核发红卡”的房产不得销售。该会所至今没有房产证。2008 年11 月1 日,恒兴公司与被告紫竹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移交验收接管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移交物业基本情况载明移交物业为海德名园118800 多平方米的住宅。第三条载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会所、物业服务用房等情况如下:1. 会所,位于海德名园二期第26 幢,面积1123 平方米,使用情况为部分开放;2.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位于会所二楼,475 平方米,使用情况为实际投入的物业用房还不止475平方米。协议约定紫竹物业公司自2008 年10 月30 日开始承接物业。海德名园二期第26 幢会所除物业公司使用的476 平方米物业用房外,其余面积647.62 平方米是由恒兴公司使用或控制。海德名园小区于2013 年8月18 日成立首届业主大会,于2017 年3 月24 日进行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任期五年。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于2017 年4月两次书面通知恒兴公司商讨小区管理,会所、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