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增加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性。《行政复议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许多行政复议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没有接受过专门法律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审查复议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应具有与其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法律应严格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笼统地提出了应该增加复议人员的素质,但是并未做具体的要求。[20]具体的选用程序可以参考法国行政法官的任用,通过调任和录用两种途径。调任即选择原来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表现突出,任职有一定年限,熟悉法律、法规的公务员进入行政复议委员会。这样做的优点是:首先节省成本,无须去公开招聘;其次保障了复议人员的专业性,作为原单位的公务人员,已经对业务比较熟悉了;最后也保证了复议人员的连贯性,由原来的部门外调,对之前的案件比较熟悉,避免了断层。还可以采用录用的办法,即选择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教师等。选择这些人员主要是出于增加法律专业人员比例的考虑。同时也可以对外调和录用的人员进行培训,增加他们的专业性。为确保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从长远考虑,也可以要求他们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获取资格后方能参加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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