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 年广告法2015 年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
或者专利方法的, 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 不得在广告中
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
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
或者专利方法的, 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 不得在广告中
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
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
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
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
性,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
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 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 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