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律令中对公侯有品级的官员使用奴婢的数目,有具体的规定:“公侯家不过二十人,一品不过十二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57]后来,官僚役使奴婢的数目远远超出这些。到嘉靖年间及其以后,情况愈加严重。像江南大家世宦,役使奴仆在一二千人的并不少见。当时甚至还出现了这样的状况:“近日士大夫家居,皆与府县讨夫皂。虽屡经禁革,终不能止。或府县不与,则谤议纷然”,“今世衣冠中人,喜多带仆从。沈小可曾言,我一日请四个朋友吃晚饭,总带家童二十人,坐至深夜,不得不与些酒饭,其费多于请主人”[58]。
服饰上的僭越礼制现象更是严重。据史料记载:“洪武改元,诏衣冠悉服唐制。士民束发于顶,官则乌纱帽、圆领、束带、皂靴;士庶则服四带巾、杂色盘领衣,不得用黄玄;士庶妻首饰许用银镀金,耳环用金、珠,钏环用银,服浅色团衫,用纻丝绫罗绸绢;乐妓则带明角皂褙,不许同。二十二年(1389年)申严巾帽之禁,儒生、吏员、人民常戴本等头巾;乡村农夫许戴斗笠,出入市井不禁,不亲农业者不许。二十四年(1391年),生员玉色绢布襕衫,宽袖皂线绦软巾、垂巾;农家许着绸纱、绢布;商贾之家只许着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着绸纱;农民许戴斗笠、蒲笠。累朝递有禁革。隆庆四年(1570年),奏革杂流举监忠靖冠服,士庶男女宋锦、云鹤、绫缎、纱罗,女衣花凤通袖,机坊不许织造。”[59]明太祖及其后继者不厌其烦地一次次颁布有关冠服的命令,其目的就是想建立一个尊卑有序、贵贱分明的社会秩序,造成一种望人便知其品级、身份、地位、职业的冠服文化氛围。自明中叶后,富商大贾们不顾礼制的约束,他们凭借雄厚的资产,一掷千金,“去朴从艳”,“僭拟无涯”。他们的行动,带动了整个社会时尚的变化,一发而不可收,“绮靡之服,金珠之饰”[60]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